合谋难掩真相:婚内购房归属,房产证见分晓
辽宁卓政律师事务所资深合伙人兼执行副主任奎媛,身兼沈阳市人大代表、沈阳仲裁委员会仲裁员、沈阳市人民检察院公益诉讼监督员及沈阳市应急局安全生产专家等多重身份。
案件回顾:
【当事人简介】
张某:配偶
李某:配偶
刘某:张某之母
张某与李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购置了一套学区房,产权登记为夫妻双方共有。但随着感情破裂,离婚在即,刘某提出诉讼,声称该房产实际上是她出资购买的。她支付了首付及装修费用,并将按揭款定期转入儿子账户以偿还贷款。由于年过八旬无法办理贷款,刘某才以儿子名义购房,并根据银行规定,不得不使用张某和李某的名义进行购房及贷款手续。
刘某请求法院确认房产归其所有,并提交了银行流水和房产证作为证据,同时声称自己一直居住在该房产中。然而,李某对此持有异议,她透露夫妻双方曾约定,她的收入用于家庭和孩子开销,而张某的收入则用于购房、装修及还款。但李某未料到,张某和刘某早在购房之初就有意通过制造假流水等手段,企图混淆视听,转移夫妻共同财产。
审理结果:
在一审败诉后,李某迅速聘请律师,全面整理了与房产相关的证据,包括购房协议、居住分布图、装修照片、明细及银行流水等,以反驳刘某的借名购房主张。
最终,法院采纳了李某及其律师的观点,驳回了刘某的诉讼请求。由于缺乏借名买房的协议,且李某否认了借名买房的事实,尽管张某承认了借名买房,但鉴于其正与李某处理离婚事宜,其陈述的证明力较弱。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存在借名买房的事实。即使刘某向张某转账部分款项,且房产证在刘某手中,也不能否定产权登记的效力。另外,争议房产尚有贷款未清,借款人为张某和李某,且两人的离婚事宜尚未解决,因此不宜将房产所有权判归刘某。
法律提示: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的规定,涉案房屋为婚后购买,且登记在夫妻双方名下,应视为夫妻共同财产。即便父母出资为子女购房,在子女婚姻存续期间也应视为对双方的赠与,除非有书面文件明确说明。
本案提醒我们,在处理夫妻关系或其他社会关系时,尽管感情重要,但在涉及重大财产如房产的购买和持有上,应保留完整、清晰的交易记录和相关文件,以备不时之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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