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嘱公证的办理程序如下:

遗嘱公证怎么办理

申请

遗嘱人申办遗嘱公证应当亲自到公证处提出申请。如果遗嘱人亲自到公证处有困难,可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请求有管辖权的公证处指派公证人员到其住所或者临时处所办理。

遗嘱人应当填写公证申请表,并提交下列证件和材料:

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身份证件;

遗嘱涉及的不动产、交通工具或者其他有产权凭证的财产的产权证明;

公证人员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受理

属于本公证处管辖的遗嘱公证,公证处应当受理。对于不符合规定的申请,公证处应当在三日内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公证处受理后,会发通知单给申请人,并按规定标准收取公证费。如果立遗嘱人有困难,可以提出书面减免申请。

审查

公证处应对遗嘱内容进行审查,包括立遗嘱人的身份、意思表示的真实性、对所要处分的财产是否享有处分权等。

公证人员会通过询问证人、调取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现场勘验、进行鉴定等方式,对遗嘱涉及的事项、财产进行审查。立遗嘱人应当如实陈述与公证事项有关的事实,并提供相应的材料。

批准出证

公证人员经审查,认为可以出具公证书的,公证员草拟公证书后,连同卷宗报批。任何人不得审批自己承办的公证事项。

遗嘱公证书从审批人批准之日起生效。审批人批准日期即为出证日期。

发放公证书

遗嘱公证书由立嘱人到公证处领取。必要时,也可由公证处发送。

建议

遗嘱公证是一件严肃的法律行为,建议遗嘱人在办理前仔细了解相关法律规定,确保遗嘱内容真实、合法。

如果遗嘱人行动不便,可以请求公证处指派公证人员到其住所或临时处所办理,但需按照公证处的要求提供必要的材料和手续。

在填写公证申请表时,务必如实填写所有信息,确保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