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抵押贷款委托代办服务指南与注意事项
借款人(以下简称甲方)向信托投资公司(以下简称乙方)申请外汇人民币信托贷款,双方经协商一致,甲方同意将其资产抵押给乙方,抵押条件明确如下:一、甲方承诺将其全部或部分资产抵押给乙方。在贷款本息未偿还完毕期间,抵押资产归乙方所有,甲方仅能在正常经营活动中使用该资产,不得进行出售或转让。同时,甲方需妥善维护抵押资产,防止非必要损失。二、甲方在贷款期间必须为抵押资产向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投保,并将保险单受益人变更为乙方(保险单由乙方保管)。甲方同意在贷款本息清偿前,负责抵押资产的续保费用。若发生保险事故,赔偿款项优先用于偿还乙方的贷款本息及逾期罚息。三、乙方作为甲方的第一债权人,未经乙方同意,甲方不得将抵押资产再次抵押或转让给第三方,也不得将乙方的应收款项或任何资产抵押给第三方。四、甲方若未按期偿还贷款本息及逾期罚息,或违反贷款协议及财产抵押条款,导致乙方经济损失,乙方有权独立处理抵押资产,包括再次抵押或变卖,抵押资产价值原则上按原值的百分比计算,但考虑到甲方利益,乙方可同意甲方自行变卖抵押资产,变卖收入优先偿还贷款本息及逾期罚息,剩余部分归甲方所有。五、本抵押条件的有效持续至贷款本息清偿完毕。在此期间,甲方若发生地址、名称、机构变动,本抵押契约继续有效。六、双方在执行本契约过程中若发生争议,应首先友好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向国家规定的合同管理机关申请调解或仲裁,亦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七、本契约经双方法定代表人签字,并经甲方所在地公证机构公证(公证费用由甲方承担)后,成为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八、自乙方收回全部贷款本息(含逾期罚息)之日起,本财产抵押契约失效,原抵押财产保险单退还甲方。九、本契约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及公证机关各执一份。
借款单位:放款单位:公证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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