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法案例【2024】593涉及一起借款及房屋买卖纠纷。2015年9月5日,李某向张某借款10万元,并以土地和房产作为抵押。2016年3月,双方签订了一份以10万元价格转让李某房产的合同。因李某未按时还款,张某诉至法院,要求李某交付房产并支付违约金。法院经审理认为,该房产实质上为借款抵押物,并非真实买卖关系,故驳回了张某的诉讼请求。张某上诉后,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临法课堂:签订买房合同背后的真实性质——买还是担保?

法官指出,在民间借贷中,房屋买卖合同常作为借款的担保。但根据法律规定,抵押权人不能在债务履行期前与抵押人约定将抵押财产直接归债权人所有。若借款人到期未还款,出借人诉至法院要求履行买卖合同,法院应按照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审理。若借款人拒绝履行判决,出借人可申请拍卖抵押物以偿还债务。

在诉讼中,原告往往否认借贷关系,主张房屋买卖合同有效。被告则需证明借贷关系的存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若证据不足,将承担不利后果。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若买卖合同作为借贷合同的担保,法院应按照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