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法案例】虚构购房套贷大揭秘,惊人真相令人咋舌
2007年8月5日,A公司与甲达成协议,甲决定购置A公司位于XX街区1幢1单元的401、501号房产,并通过银行按揭方式支付。尽管这些房产在甲的名下备案,但产权过户手续并未完成。同年9月21日,银行将贷款款项划拨至A公司。随后,在2009年11月1日,A公司将同一房产转手给乙,并签订《购房协议》,乙随后入住并声称用之前的债务抵扣购房款。
到了2019年9月,甲因未能偿还丙的借款,被法院判决偿还本金及利息。丙随后申请执行,法院查封了上述房产并发出拍卖令。乙对此提出异议,认为房产并非甲的财产,但法院驳回了乙的请求。乙不服,进而提起诉讼。
在审理过程中,法院认为,尽管甲与A公司签订的买卖合同备案,但未完成产权过户,物权变动应以登记为准。另外,根据乙在另一案件中提供的证据,显示甲的按揭贷款实际上被A公司用作其他应付款,且A公司每月将按揭款项存入甲的银行账户以偿还贷款,甲也承认未实际支付房款。因此,甲与A公司之间的合同实质上是A公司利用合法形式套取银行贷款的行为,并无真实买卖意图,应视为无效合同。因此,甲并不拥有房产的合法权利。
法官指出,合同是平等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的协议,尽管当事人有权自愿签订合同,但必须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序良俗,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或损害公共利益。目前社会上存在不少以房屋买卖合同为名,实际上是为了套取银行贷款的现象。若合同双方仅为非法目的虚构买卖事实,并无真实购房意愿,此类合同应被视为无效。
声明:本站所有文章资源内容,如无特殊说明或标注,均为采集网络资源。如若本站内容侵犯了原著者的合法权益,可联系本站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