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秉持耕地保护优先原则,对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行为实施严格管控。除依法批准的乡镇企业发展和村民住宅建设,以及乡镇和村级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使用集体土地外,其余情形均需严控。任何建设活动涉及土地使用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农村建设用地若不受抵押限制,可能导致规避法律,以抵押为名行集体土地转为城市建设用地之实。

为严格管理农村集体土地流转,同时为农村工业化提供必要支持,法律规定乡镇、村企业不得单独以集体所有的建设用地抵押,但可将厂房等建筑物连同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抵押。尽管法律允许此类抵押行为,但对抵押权实现后土地质和用途进行了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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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本法第201条,乡镇、村企业厂房等建筑物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后,未经法定程序不得更改土地所有权质和用途。换言之,即便建设用地使用权随厂房等建筑物被拍卖,受让土地仍归农村集体所有。若土地原用途为工业,未经相关部门许可,买受人不得将其用于商业、旅游或住宅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