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法课堂】详解提供假离婚证件办理房产抵押贷款,银行抵押权效力解析
【案例新视角】在1993年,刘某与王某携手步入婚姻殿堂。随后,刘某分别在2011年与2020年购得甲、乙两处房产,并依法完成了产权登记。然而,刘某在2024年与2024年先后声明这两处房产的产权遗失,并成功申请了补发。
刘某在2024年利用甲房产向薛城某银行抵押贷款85.6万元,不久后又以乙房产抵押,再次贷款120万元。为了顺利获得贷款,刘某提交了包括离婚证、离婚协议书等在内的材料,声称其与王某已离婚,甲房产归他所有。但这些材料存在诸多疑点,比如离婚协议书上没有婚姻登记机关的公章,常住人口登记卡显示的婚姻状况与离婚时间不符。
王某发现情况后,将刘某与该银行告上法庭,要求确认抵押合同无效并注销抵押登记。法院审理认为,尽管刘某无权处分房产,但这并不直接导致合同无效。合同的有效应依法判断。而银行在审核贷款时,未能尽到合理审查的义务,因此不能依据善意取得制度获得抵押权。最终,法院判决注销抵押登记。
此案例提醒我们,银行在处理抵押贷款时,应更加严格地审查相关材料,确保交易的合法和金融安全。只有这样,才能有效防范金融风险,维护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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