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房产律师深度剖析亲属借名买房协议引发的归属争议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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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例分析
(一)原告主张
张华峰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确认其与张宇超签订的借名购房协议合法有效。
张华峰表示,其与张宇超是兄弟,张宇超与李梦涵为夫妻。张宇超于2011年1月1日去世。2006年2月1日,双方签订借名购房协议,约定张华峰因个人原因无法以自己名义购房,经张宇超同意,以张宇超名义购房,产权归张华峰所有。协议签订后,张宇超以自己名义与北京F公司签订购房合同,购买北京市丰台区某房屋。张华峰依约支付了全部房款。现李梦涵不认可该协议,侵犯了张华峰合法权益,故请求法院支持其诉讼请求。
(二)被告答辩
李梦涵答辩称,不认可原告的主张,认为借名购房协议不真实,自己从未见过该协议。关于购房款,她指出张宇超与张华峰曾共同获得69万元拆迁款,存入张华峰账户。购房款32万元实际为李梦涵所有,虽然是从张华峰账户划出。李梦涵曾申请调取相关账户记录,以证明购房款来源,主张房屋归自己所有。
(三)法院调查
1. 2006年2月6日,张宇超与北京F公司签订购房合同,购买丰台区某房屋。
2. 2006年2月13日,张宇超与吴小飞签订房屋买卖协议,并从张华峰账户取款支付购房款。
3. 张宇超去世后,涉案房屋登记在李梦涵名下。
4. 2005年12月,北京G公司进行拆迁,张宇超和张华峰分别获得相应拆迁款。
5. 法庭上,张华峰提交了借名购房协议,李梦涵对此表示质疑。
(四)判决结果
法院判定张华峰与张宇超签订的借名购房协议有效。
二、案件启示
(一)证据的至关重要与举证责任的明确
本案中,证据的证明力至关重要。张华峰需承担举证责任,证明借名购房协议的有效。仅凭协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还需详细说明协议的形成过程和资金来源。李梦涵通过提出拆迁款问题反驳原告,凸显了证据的重要。
举证责任的分配直接影响案件结果,律师需帮助当事人明确责任,指导收集有力证据。
(二)借名购房协议审查的要点与复杂
审查借名购房协议案件,需关注是否存在协议、购房款支付情况及房屋实际使用状况。本案中,双方在这些方面存在争议。法院需综合考虑证据和主张,深入调查关键事实,以确定案件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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