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南宁地区公积金缴存者,以下为贷款对象的全新诠释:在南宁市行政区域内,凡正常缴纳住房公积金的市民,若需购买、建造、翻新或大修自住住房,均可申请贷款。此外,灵活就业人员及铁路系统缴存者,亦可根据相关办法享受同等贷款权益。配偶及共同产权人可作为共同申请人,共同承担还款责任。

贷款的基本条件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点:一、年满18周岁且未达法定退休年龄的自然人,即男未满60岁、女未满55岁,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二、拥有稳定经济收入和良好信用记录,同意采用南宁公积金中心认可的担保方式;三、持有购房或建房合同,且为合同买受人;四、公积金账户状态正常,最近缴存月份与申请月份间隔不超过两个月,且连续缴存6个月以上;五、已支付不低于规定比例的首付款,且首付款与贷款金额之和等于住房交易价格;六、不存在以下情形:个人征信记录不良、近五年内有虚假资料行为、违规使用公积金被取消资格、正在接受违规使用公积金的查办或未执行整改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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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房屋被征收的借款申请人,需根据置换房屋需补交的房款或新购住房款与货币补偿款的差额,确定可贷额度。如有特殊情形,将根据南宁公积金中心的审核认定,个别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