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因居间合同纠纷,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某房地产公司及其独资股东王某返还购房款80万元。案件经过一审、二审,法院最终判决房地产公司赔偿张某80万元购房款损失,王某对此承担连带责任。张某后发现王某将其与前妻共有的房产等以40万元价格抵债给其弟小王,并办理了产权变更。

张某认为王某恶意逃避债务,提起撤销权诉讼,要求撤销王某将房产出售给小王的行为。王某辩称自己合理处分财产,且张某未在法定期间内行使撤销权。小王则称与王某的债务无关,签订合同时并不知情,合同有效。

【“沂”案释法】债务人低价抛售房产,债权人撤销权如何行使?

沂源法院审理认为,张某未超过法定期间行使撤销权,且王某与小王的房屋买卖行为存在不合理低价等问题,判决撤销该买卖行为,小王须在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将房产等返还给王某。判决生效后,双方均未上诉。

法官指出,债权人撤销权是法律赋予债权人保护自身权益的手段,但需在法定期间内行使。本案中,张某在知道撤销事由后一年内行使了撤销权,符合法律规定。

法官提醒,债权人应关注自身权益,必要时申请财产保全,防止债务人不当转移财产。

相关法条链接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至五百四十一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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