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法案例【2024】523探讨了一项特殊情况:在个人尚有未结清的车贷、房贷情况下,向他人提供借款是否构成“套取金融机构资金转贷”,以及相关民间借贷合同的有效问题。

案件回顾:2020年7月,林某向方某借款60万元,并签订借条及《借款抵押合同》,贾某晶作为担保人。款项转入贾某晶账户,随后贾某晶向方某支付利息。然而,当还款期限届至,林某和贾某晶未能履行还款义务,方某遂提起诉讼。

“【以案释法】探讨车贷房贷未结清情况下对外借款的合法性”

争议焦点集中在方某的出借行为是否有效,以及林某和贾某晶是否应承担还款责任。法院审理认为,贾某晶作为实际借款人,应向方某偿还借款及利息。林某虽为借条出具人,但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亦需承担法律责任。关于方某的资金来源,尽管其尚有房贷和车贷未还,但这并不构成“套贷”,且方某提供了足够的证据证明其具备出借能力。

最终,法院判决林某和贾某晶承担还款责任。林某提出上诉,但二审法院维持了原判。

法官进一步阐释,在司法实践中,判断出借资金是否属于转贷资金需具体分析。一方面,若出借人存在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行为,且借款人能证明出借人在签订借款合同时尚欠银行贷款未还,可推定资金为转贷资金。另一方面,对于尚有长期消费贷款未还的出借人,不能一概而论其行为构成套贷,还需综合考虑贷款用途等因素。

相关法条链接显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明确了民间借贷合同无效的几种情形,包括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