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介冒名顶替房主签合同,高额差价引发法律诉讼”
房产交易中,中介员工冒充房主亲属签订合同,以此赚取高额差价,这种行为是否构成欺诈?所获差价是否应退还?本期以案说法,聚焦槐荫法院法官吕洪涛审理的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探讨相关法律问题。
【案情回顾】
2024年7月,赵林通过家家房产中介购得程某名下房产,成交价87万元。中介员工张小乐、闫珍珍声称钱刚是程某亲属,代为处理交易。赵林与钱刚签约,支付定金及中介费,房款通过银行贷款支付给程某。后发现钱刚并非程某亲属,程某实收76万元,赵林遂起诉要求退还差价及佣金。
【争议焦点】
焦点在于中介公司、张小乐、闫珍珍、钱刚的行为是否构成欺诈,是否应退还差价及赔偿损失。
【法院审理】
槐荫法院认为,中介公司故意提供虚假信息,构成欺诈,应退还中介费并赔偿三倍费用。钱刚虽非经营者,但违反法律规定,应赔偿赵林差价损失。法院判决中介公司及钱刚退还佣金及赔偿损失。中介公司及钱刚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民法典》规定,中介人应如实报告合同事项,故意隐瞒或提供虚假信息者应承担赔偿责任。中介公司及钱刚未披露真实售价,违反如实报告义务,构成欺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经营者欺诈行为应赔偿消费者三倍损失。
法官提醒购房者,购房时应核实中介资质、信誉及房源,查看房产证明、房主,拒绝在未见到房子和房主前签订合同或支付房款,避免陷入黑中介陷阱。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受欺诈方有权请求撤销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取得的财产应予返还或折价补偿,有过错方应赔偿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经营者欺诈行为应赔偿消费者三倍损失。
《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中介机构和人员不得隐瞒真实交易信息,赚取差价。
声明:本站所有文章资源内容,如无特殊说明或标注,均为采集网络资源。如若本站内容侵犯了原著者的合法权益,可联系本站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