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后房产归属争议:公婆名下房产是否属夫妻共同财产?
【法律解析】
1. 对于婚前全款购置的房产,其所有权归登记人名下;若为贷款购置,则夫妻共同偿还的贷款部分及房产增值部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2.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购房产,若夫妻双方未明确约定,即便房产证上只有一方姓名,也视为夫妻共同财产。但若婚后一方父母购买并登记在其子女名下的房产,则归登记人所有。
【法律条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夫妻在婚姻关系持续期间所获得的以下财产属于共同所有:工资、奖金、生产或经营收益、知识产权收益、继承或赠与的财产(除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情形外)以及其他应当共同拥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享有平等处理权。
第十八条指出,以下情况属于夫妻一方财产:婚前财产、因身体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或残疾人生活补助费、遗嘱或赠与合同中明确只归一方所有的财产、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以及其他应归一方所有的财产。
第十九条规定,夫妻可以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若无约定或约定不明确,则依照第十七条和第十八条处理。夫妻财产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若约定财产归各自所有,夫或妻一方对外负债,第三方知情时,应以负债方所有财产偿还。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十九条规定,婚前一方承租、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即使房产证登记在一方名下,也应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第二十二条说明,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的出资,应视为对各自子女的个人赠与,除非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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