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作为未成年子女的法定监护人,肩负着依法行使其监护职责的重任,其中包括妥善保管子女的财产。然而,这是否意味着父母可以任意处置子女名下的财产?近期,昌平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因父亲未经同意出售子女名下房产而引发的赠与合同纠纷案。

案件详情

陈女士与黄先生系夫妻,育有一女小黄。2018年,两人协议离婚,并在《离婚协议书》中明确,昌平区的一处房产作为共同财产,归小黄所有,暂登记在黄先生名下,黄先生享有永久居住权,待小黄年满18周岁时过户给她。该房产不得抵押、更名或转让,否则黄先生将失去居住权。离婚当日,陈女士将房产过户至黄先生名下。2024年,黄先生将该房产售予张先生,成交价208万元。陈女士和小黄遂将黄先生诉至法院,要求赔偿损失。

景法课堂 | 父母赠与孩子的房产出售权限详解

审理过程

昌平法院认为,赠与合同是赠与人无偿将财产给予受赠人,受赠人接受的法律行为。黄先生与陈女士在离婚协议中已明确将房产赠与小黄。黄先生未经同意出售房产,侵犯了小黄的财产权益,陈女士和小黄的诉求合法,法院予以支持。最终,法院判决黄先生赔偿小黄208万元损失。

法官解读

问题1:父母能否随意出售赠与子女的房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十五条规定,监护人应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履行职责,不得随意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监护人处分财产应尊重被监护人意愿,除非为维护其利益。黄先生未经同意出售房产,违反了法律规定,应承担赔偿责任。

问题2:房产已出售给他人,能否追回?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规定,无权处分人转让财产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但受让人若为善意、合理价格受让并完成登记,则可能取得所有权。本案中,受让人善意取得房产所有权,小黄和陈女士无法追回房产,只能向黄先生索赔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