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讨收受未还清贷款房产犯罪形态的法律认定与司法实践”
在近期案例中,房产行贿现象引起了广泛关注。一些行贿者通过贷款购房然后将房产赠予国家工作人员,以此作为贿赂。关于房产价值作为受贿额度的认定,业内基本达成共识。然而,当房产按揭贷款未偿还时,关于受贿状态是既遂还是未遂的问题,观点不一。
以一个具体案例为例,甲作为国企总经理,利用职权为乙提供项目帮助。乙为表示感谢,购得一套价值500万的房产并登记在甲的关联人丙名下。乙因资金问题,仅支付首付300万,剩余200万以丙名义贷款,由乙负责还款。甲丙入住该房产直至2020年案发,此时乙已偿还贷款本金50万及利息20万,尚余150万未还。
在案例分析中,甲受贿500万的事实无争议,但对于犯罪形态和具体数额,看法分歧。一种观点认为,房产已登记且实际使用,应视为受贿既遂;另一种观点则认为,因贷款未清,甲未完全控制房产,应视为未遂;第三种观点认为,应根据已支付和未支付款项分别认定既遂与未遂。本文赞同第三种观点。
首先,即便房产完成登记和入住,存在抵押权的房产也不能视为完全控制。其次,贿赂的本质是购房款,而购房款是可以分割和分阶段支付的。最后,关于贷款利息是否计入受贿额度的判断,应基于行为人的主观意图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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