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由最高法院审判委员会审议,于2020年12月3日起正式实施。

核心判决要点:

最高法重要裁决:烂尾楼风险分担,购房者无需独担还贷重负

1. 开发商未按约定时间交付房屋,导致《商品房预售合同》失效,同时《借款合同》和《抵押合同》因目的无法实现而解除。开发商需将收取的购房贷款本金及利息退还给贷款银行和购房者,购房者无需承担返还责任。

2. 《借款合同》中的相关格式条款要求购房者在未取得房屋且未实际占有贷款的情况下归还贷款,这一规定明显加重了购房者的责任,因此该条款无效,对购房者不具有约束力。

3. 本案涉及商品房买卖合同和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的双重法律关系。由于开发商违约未能交房,导致合同解除,但开发商却实际占有使用购房者支付的首付款及银行的按揭贷款。银行既享有抵押权,又享有对开发商和购房者的债权;购房者未取得房屋,却既要支付首付款,又要偿还按揭贷款。若按照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关系处理,则在购房者对合同解除无过错的情况下,仍要求其对剩余贷款承担还款责任,显然不合理,违背公平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9)最高法民再245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王忠诚,男,汉族,1971年9月11日出生,住青海省西宁市城**。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王琪博,男,汉族,1月11日出生,住青海省海东市乐都区。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王琪宝,男,汉族,1994年3月24日出生,住青海省海东市乐都区。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海省分行。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西大街**。

负责人:梁世斌,该分行行长。

一审第三人、二审被上诉人:青海越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创业路**。

法定代表人:韩志明,该公司董事长。

...(以下内容省略,涉及个人及案件细节)...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胡 瑜

审判员 任雪峰

审判员 杨 卓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日

书记员 何 宇

来源:最高裁判指南

签发:何国军

审核:雷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