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商转公贷款业务11月1日起全面启动,助力购房者减压
淄博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布了《淄博市个人商业住房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暂行办法》,该政策将于2024年11月1日起正式实施。该政策旨在帮助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在职职工将已办理的商业住房贷款转为住房公积金贷款,以减轻还贷压力。
“商转公贷款”政策主要面向在淄博市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在职职工。为防范贷款业务风险,现阶段暂不支持异地缴存、灵活就业缴存等人员作为主借款人办理“商转公贷款”。公积金中心将根据业务、资金运行情况,适时调整贷款条件和政策适用群体。
“商转公贷款”有两种办理方式:直转和结清。直转方式要求原商业贷款银行和商转公贷款办理银行为同一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受托银行,并签订商转公贷款业务合作协议。结清方式则支持全市所有银行发放的商业住房贷款。
申请“商转公贷款”需要满足以下条件:借款申请人应符合《淄博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及有关政策规定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基本条件;原商业贷款正常还款,无逾期记录;借款申请人应为原商业贷款的主借款人及所购住房的产权人;申请商转公贷款的住房须为淄博市行政区域内已经取得《不动产权证》(或房产证、土地证)的住房,且权属明晰,可以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原商业贷款发放日期符合业务受理时限要求;借款申请人原商业贷款银行同意并出具办理商转公贷款业务相关材料;借款申请人及产权共有人同意办理公积金中心认可的贷款担保及相关手续。
“商转公贷款”的额度按照《淄博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及有关政策规定计算,且应当同时符合以下规定:直转方式办理的,贷款额度不超过原商业贷款本金余额减去未来3个月的应还本金总额后剩余金额(取千元以上整数)。结清方式办理的,贷款额度不超过原商业贷款本金余额(取千元以上整数)。不超过抵押物价值的70%。商转公贷款房价均须经二手房内评系统查询评估,对房价过高的或内评系统未查询到估值结果的应委托房地产评估机构评估,并按照原商业贷款房价、房地产评估机构评估价二者较低者确定最终房价。同一住房的商转公贷款金额加上该套住房购房提取金额之和,不得超过该套住房总房价。
“商转公贷款”的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标准执行。目前,5年以下(含5年)和5年以上首套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分别为2.35%和2.85%,5年以下(含5年)和5年以上第二套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分别为2.775%和3.325%。
申请“商转公贷款”需要准备以下材料:《淄博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表》;借款申请人及配偶(含共同借款人及配偶)有效身份、户口簿(含未成年子女)、婚姻状况资料;中国人民银行出具的《个人信用报告》;原商业贷款所购住房的不动产权;原商业贷款的借款合同、近半年的还款对账单(银行盖章);采取直转方式的,需提供原商业贷款银行出具的《银行办理商转公贷款业务意见书》、半年的还款计划(银行盖章)、商转公贷款承办银行出具的《知晓书》;采取结清方式的,需提供原商业银行出具的《结清证明》、用于接收商转公贷款的个人银行账户;不动产查询结果证明。证明原住房商业贷款所购住房权属清晰,除原住房商业贷款设定的抵押登记外,无其他抵押、查封、冻结、设立居住权等权利限制情形;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商转公贷款”政策的执行期限为2024年11月1日起至2027年10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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