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房产抵押下民法典关于过户的限制

在民法典中,设有流押条款的房产抵押,不允许在债务人未偿还债务时直接将房产过户给债权人。根据法律规定,抵押权人不得与抵押人预先约定,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抵押财产直接归债权人所有。

民法典规定房产抵押权下能否直接办理过户手续解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

第四百零一条【流押】抵押权人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前,与抵押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抵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的,只能依法就抵押财产优先受偿。

第四百一十条【抵押权的实现】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若协议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其他债权人可请求法院撤销该协议。

若抵押权人与抵押人未就抵押权实现方式达成协议,抵押权人可请求法院拍卖、变卖抵押财产。

抵押财产折价或变卖时,应参照市场价格。

二、抵押担保所涵盖的债权种类

抵押担保通常涉及以下债权范围:

1、主债权,即原债权或本债权,是担保的核心内容。

2、利息,包括法定利息和约定利息。

3、延迟利息,因债务人延迟履行而产生的利息,属于法定的附随债权,无需特别约定或登记,即包含在房地产抵押担保范围内。

4、违约金,合同一方因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合同而支付的惩罚或补偿金钱。

5、损害赔偿金,债务人因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债务,给债权人造成损害而支付的赔偿费用。

6、实现抵押权的费用,如拍卖费、变卖费、诉讼费等。

通常情况下,房地产抵押担保的债权应包括以上各项,但若双方在抵押合同中仅约定担保其中几项,则担保范围应按照合同约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