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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女部分出资父亲名下房产,借名买房法律解析与律师观点

一、案例分析

(一)原告主张

王桂芳与赵宇鹏联名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李悦晨支付购房及相关费用共计134,234.70元,并索要房屋增值款420万元。原告主张由被告承担诉讼费用。王桂芳与赵宇鹏系夫妻,王桂芳之父为王建国。2011年,王建国位于北京市东城区的私房拆迁,两原告以王建国名义购得诉争房屋,约定所有购房费用由两原告承担,产权归两原告所有。2003年10月6日,两原告以王建国名义签订《就地安置合同书》,购买诉争房屋,合同总价140,178元。两原告支付首付款及贷款,并缴纳维修基金、印花税,后因房屋面积调整获退款。2004年6月16日,两原告取得房产证,但王建国拒绝过户。因王建国否认借名买房协议,法院判决房屋归王建国所有,两原告提起诉讼。

(二)被告答辩

李悦晨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认为房屋首付款及贷款均为王建国支付,且不存在借名买房关系。陈雪兰则表示,王建国指示两原告购买房屋,购房款由两原告支付。

(三)法院调查

王建国原在东城区有产权房屋,后因危旧房改造与东城区住宅发展中心签订《民安危改区就地安置合同》。王建国支付首付款,并与赵宇鹏共同贷款。贷款由赵宇鹏偿还,王建国在2018年将贷款还清。两原告入住房屋,但房产证登记在王建国名下。两原告曾因合同纠纷起诉王建国,但被判决驳回。王建国去世后,其遗产由李悦晨继承。

(四)判决结果

法院判决李悦晨返还两原告首付款、还贷款项、公共维修基金及印花税共计134,234.70元,驳回其他诉讼请求。

二、办案感悟

(一)证据难题

借名买房关系的认定在本案中是核心争议。缺乏书面合同使得证据收集和证明力成为关键。即使提供了首付款收据和银行还贷记录,也不足以证明借名买房关系。

(二)房款支付证据的重要

房产纠纷中,房款支付证据至关重要。原告提供了取款记录和退款收据,而被告未能合理解释资金来源。

(三)法律关系转变与责任承担

法院认定不存在借名买房关系,原告支付的款项转变为借款。王建国去世后,继承人李悦晨应在继承范围内承担还款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