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概述

在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的审理中,吕某因自主签订购房合同而须履行相应义务。吕某未如期支付房款构成违约行为,房地产公司据此请求解除合同,并依法要求吕某支付违约金111370.2元,法院对此请求予以支持。同时,吕某还需承担因本案债权实现而产生的律师费5000元。

“案例解析:购房人贷款未批补足房款责任争议——广东法院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经典案例评析”

二、裁决概述

遂溪县人民法院在一审中认定,房地产公司未能在2019年10月1日前按合同约定向陈某交付房产,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逾期交房责任。新冠疫情的发生在房地产公司违约之后,因此不能作为免责的理由。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了这一判决。

三、专业点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若一方延迟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另一方有权解除合同。在按揭贷款普遍的购房方式中,逾期付款的责任取决于逾期原因。若开发商原因导致购房者逾期付款,购房者无需负责;反之,则购房者需按合同约定承担责任。在吕某的案例中,因未获银行按揭贷款审批且未按期补足购房余款,吕某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责任。此案例的特殊在于合同中关于按揭贷款未获审批时购房者需自行补足余款的约定,这一约定合法有效,购房者应谨慎签订以降低违约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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