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与王某于1993年依法结为连理。2011年12月,刘某购入甲房产并取得产权;2020年9月,又通过回迁安置获得乙房产并完成产权登记。2024年4月和2024年10月,刘某先后声称甲乙两处房产的产权遗失,向滕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申请补发,并成功领取了新的产权。

探讨假离婚证件办理房产抵押贷款,银行抵押权取得合法性分析

2024年8月,刘某将甲房产作为抵押物,向薛城某银行贷款85.6万元;同年11月,又以乙房产为抵押,再次向该银行贷款120万元。为通过贷款审批,刘某提交了离婚证、离婚协议书、常住人口登记卡和不动产权等文件。离婚协议书显示,王某与刘某自愿离婚,甲房产归刘某所有,签署时间为2024年5月,但未加盖民政局公章。常住人口登记卡上的婚姻状况为已婚,登记日期为2024年7月3日,并注明为补发。

王某发现房产被抵押后,将刘某和薛城某银行告上滕州市人民法院,要求确认抵押合同无效并注销两处房产的抵押登记。

法院审理认为,合同效力不因无权处分而自动无效,应依法综合判断。刘某与银行的抵押合同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法规,亦无证据显示存在恶意串通或其他无效情形,故合同有效。关于银行是否可“善意取得”抵押权,法院认为银行作为专业金融机构,应尽到更高标准的审查义务。刘某提供的离婚协议书存在多处疑点,银行未进行充分核实,故不能构成善意取得。

最终,法院判决刘某和银行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注销抵押登记。银行提起上诉但未缴费,二审按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生效。

法官指出,银行在处理抵押权登记时,应严格审查,防范风险。若抵押人提供的材料存在矛盾,银行应进一步核实,否则可能构成重大过失,不符合善意取得的条件。在本案中,银行未履行合理审查义务,对刘某提交的存疑材料未予重视,故不能取得抵押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