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婚姻关系解体之际,一对夫妇对于他们共有的房产进行了抵押登记,此时离婚协议中关于房产分配的约定是否会影响到原先设定的抵押权呢?团风县人民法院的一起案例为我们提供了答案。

案件概述

探讨团风法院如何判定离婚房产分割对原抵押权效力的影响

韩某与余某曾为夫妻,2003年结为连理,婚后共同购置了一套房产,并登记在韩某名下。2024年,他们向银行贷款,并以该房产作为抵押物办理了登记。到了2024年,两人协议离婚,商定房产归余某,债务则由韩某承担,但未进行房产产权的变更登记。因韩某与余某未能按时归还贷款,银行将二人诉至法院,要求偿还贷款本息,并主张在抵押担保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韩某以离婚协议为据,主张房产已归余某,不应以其拍卖或变卖所得偿还债务。

法院裁决

依据法律规定,不动产物权的变动需要完成登记才生效。韩某与余某的离婚协议中对房产归属的约定,并未导致物权变动,也不具备对抗第三方债权的法律效力。由于房屋产权未变更登记,韩某依然是房屋的法定产权人。根据抵押合同,韩某以其名下房产为债务提供最高额抵押担保,债务未清偿,银行有权对抵押房产进行拍卖或变卖,并从所得价款中优先受偿。法院最终支持了银行的诉讼请求。

法官解读

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若一方将共有房产抵押,离婚时即使未解除抵押,原抵押权依然有效。离婚协议中关于房产分配的约定,虽然对双方有约束力,但在房产过户登记完成前,物权并未变动,不具备对抗第三方的效力。债权人应确保及时完成抵押登记,以免财产权属变更后抵押权无法得到保护。

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百一十四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