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单”新解:规避中介费的新动向

所谓“跳单”,亦称“绕过中介”,指的是在房屋交易过程中,买卖双方在签订中介合同后,中介已履行提供房源信息、促成双方会面等职责,而其中一方或双方为逃避或减少支付中介费,选择绕开中介直接签订交易合同的行为。

法容融说法:购房‘跳单’行为,中介费仍需依法支付!

案例分析

2024年8月,浦某对一家房地产咨询中心发布的房源广告感兴趣,并与该中心员工张某取得联系。2024年8月,房主向张某表达了售房意愿。同年10月,张某向浦某提供了房源信息并陪同看房,双方签订了《看房确认书》,明确浦某不得与张某提供的房源业主私下交易。然而,浦某在看过房后不久,便绕过中介,与房主私下完成了交易。中介公司因此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浦某支付佣金。

审理过程

容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中介公司提供了房源信息和看房服务,浦某接受了这些服务。《看房确认书》具有中介合同的质,双方已形成合同关系。浦某主张自己签订《看房确认书》时存在欺诈行为,但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其有责任审慎查看合同条款。浦某的行为构成“跳单”,应向中介公司支付佣金。法院最终判决浦某支付3800元佣金。

法官警示

通过中介公司找到合适房源并签订合同后,买卖双方私下交易的行为侵犯了中介公司的合法权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对“跳单”行为进行了界定,明确了中介方的报酬请求权,为保护中介利益提供了法律依据。

在本案中,浦某利用中介提供的信息和服务,绕开中介直接与房主签订购房合同,构成“跳单”,应依法支付中介公司报酬。判断是否构成“跳单”的关键在于委托人是否利用了中介提供的信息或机会。

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百六十一条至第九百六十五条,明确了中介合同的定义、中介人的报酬请求权以及中介费用的承担等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