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女性维权课堂 | 夫妻共有房产被单方面出售应对策略解析
王女士与丈夫刘先生婚后五年购得共有的房产,但产权证仅登记了刘先生的名字。后来,刘先生因投资失利欠债,未告知王女士便将房屋售予余先生并办理过户。在王女士不知情的情况下,刘先生带余先生看房并承诺交付,余先生按市价全款购房。三天后,刘先生才告知王女士卖房事宜,要求搬离。王女士愤怒不已,认为丈夫无权单独处分共有财产,咨询律师是否可要求余先生返还房产及如何应对。
法律分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的规定,夫妻对共同财产享有平等处理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共有房屋,若第三方善意购买并支付合理对价且已完成登记,法院不支持追回房屋的请求。若因此造成损失,离婚时受损方可请求赔偿。同时,《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明确了善意取得的条件。在本案中,刘先生虽未经王女士同意出售共有房产,但余先生已履行审查义务,支付全款并完成过户,符合善意取得条件。因此,王女士通过诉讼要求余先生归还房产的成功率较低。但若王女士提出离婚,可根据法律规定,要求刘先生赔偿损失。
律师简介
李妍菁律师,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拥有管理与法学双学位。现为云南建广律师事务所婚姻家事律师,具备婚姻家庭咨询师资格,是云南省妇女儿童维护工作专项优秀律师,也是云南省12338妇女公益服务热线咨询专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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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云南女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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